
首先纠正你一点,“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犯罪,在这个类别下面,包含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等等等多个罪名。
下面看你的问题,其实从表面上看,简单的看,这里王海剑似乎是涉及了很多个罪名的:
首先他明显的有故意的杀人行为,涉及故意杀人罪;
根据警方初步审讯他自称是想抢劫银行,那么涉及抢劫罪;
他还采取了爆炸的方法,涉及爆炸罪;
他一个修电器的(我听说的传闻版本是他是修电器的)显然爆炸物不是合法持有的,很可能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等等等等。
但是王海剑是否涉及到多个罪呢?刑法理论上有关于一罪和数罪的区分,从字义上很容易看出是什么意思。在一罪中,分为:
1、单纯的一罪(比如甲将刀捅死乙,简单的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单纯的故意杀人罪)、
2、实质的一罪(外观上有数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实质上只构成一罪,其中又分为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例如用偷盗正在使用的电缆卖钱,就够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
(2)结果加重犯,就是一个轻罪行为造成了重罪的后果,例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继续犯,就是一个持续的犯罪行为,例如将一个人持续非法拘禁,只构成一个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多个非法拘禁罪。
3、法定的一罪(法律明确规定多个行为构成一个犯罪)
4、裁判的一罪(本来构成数罪,但是在裁判时作为一罪来处理,分为吸收犯、牵连犯、连续犯)
(1)吸收犯,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比如甲杀乙,第一次未遂,第二次成功,那么故意杀人既遂就吸收了故意杀人未遂,只需要按照既遂来处罚即可,不需要既遂和未遂数罪并罚。
(2)牵连犯,基于同一目的实施触犯多个罪名的不同行为,但不同行为之间存在原因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伪造军官证去诈骗,涉及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和诈骗罪,但两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视为一罪。
(3)连续犯,基于同一目的数次独立实施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例如甲为了伤害乙,捅了乙三刀,这三刀就是三个独立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只构成一个故意伤害罪。
那么,在王海剑一案中,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这个行为与实施爆炸的行为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考虑其爆炸行为即可。
那么在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王海剑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爆炸罪就是使用爆炸的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里,爆炸罪本身就包含了故意杀人的内容,王海剑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只需要按照爆炸罪来处理就可以了。
那么就剩下爆炸罪和抢劫罪了,我觉得在这里,王海剑基于一个目的(抢劫运钞车)、一个行为(爆炸),应当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爆炸的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王海剑虽然抢劫银行未遂,但是在抢劫时采用了爆炸手段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点是达到了的,根据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王海剑来说,爆炸罪和抢劫罪的刑罚都是一样的,到底应该选哪个,我也不是很清楚,也许是刑法有关知识我没记好,欢迎其他朋友指出,我觉得法官到时候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自由选择一个进行量刑都可以,按照我的感觉来说,可能会定为爆炸罪吧。
由于王海剑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就算其有一些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肯定也是必死无疑了,等待他的只有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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