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钱不还,可以让已经离婚的配偶还钱吗?

老赖欠钱不还,可以让已经离婚的配偶还钱吗?

近日新闻

2017年10月15日,唐某(化名)将王某(化名)和瞿某(化名)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连带偿还代偿款65721.36元及律师费3000元。由于王某躲债“失踪”,未参加诉讼,亦未到庭答辩。

瞿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自己与王某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均由王某承担,该笔欠款不应由自己承担。

老赖夫妻欠款始末

2013年8月,王某以购买工厂器材为由与某行某支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9.84%,并由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某行某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6万元,合同到期后,经某行某支行催要,王某将利息结至2016年5月,下欠本金6万元及2016年5月以后利息未清偿。2016年10月,某行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20日,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某行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起按年利率9.8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逾期部分利息的50%罚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0元,合计525元,由王某承担。2017年1月,唐某通过银行扣划、付现方式代偿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5721.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25元。

唐某代王某偿还各项费用后,向王某讨要此笔费用,不料,王某开始时躲避不见面,后来便埋怨唐某不该擅自替自己还债。无奈,唐某只好向王某的妻子瞿某(化名)讨要,瞿某告知已经与王某离婚,自己没有义务偿还借款。为此,2017年10月15日,唐某只能将王某和瞿某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连带偿还代偿款59170元及律师费3000元。由于王某躲债“失踪”,未参加诉讼,亦未到庭答辩。

瞿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自己与王某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均由王某承担,该笔欠款不应由自己承担。

已离婚夫妻,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清偿责任?

王某与瞿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瞿某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瞿某陈述王某贷款时其并不知情,但日后得知贷款数额、用途后并未明确表示反对,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追认,且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两人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故瞿某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唐某作为保证人代偿王某所欠某行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5721.36元,并承担某行某支行起诉诉讼费用525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唐某请求律师费3000元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唐某代偿款65721.36元及代承担诉讼费用525元,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件中,唐某将王某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瞿某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王某无履行能力,法院可认定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王某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度信用六度君特别提醒

现如今六度信用上的征信系统日趋完善,只要债权人曝光悬赏,老赖的失信记录财产线索一目了然,亲属配偶的财产也会成为悬赏线索,社会公众多人举报,任何一个老来都不会成为漏网之鱼。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或者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实际上这样做在法律上在六度信用上都是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