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法发布了,对于目前的增值税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增值税立法也意味着后续对于增值税的监管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老板们都知道,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商品或者服务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可以抵扣当期的增值税,但是很多时候财务会告诉你:老板你给我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简易计税业务一般为:建筑清包,甲供材建筑项目,销售房产(2016 年 4月 30 日前开工或竣工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等。

简易计税的特点就是,增值税纳税额只跟业务的营业收入有关系,进项是无法抵扣的,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所以当企业同时涉及到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允许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分开核算,用于简易计税业务的进行不能抵扣或者做进项税转出,不然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还有如果企业同时涉及到出口业务和内贸业务的时候,对于公共支出的进项:例如差旅,办公用品等,需要按照出口的营收比例做进项税转出,这一块也是税务监管的重点!

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采购的商品和服务都不得抵扣进项,例如公司过节发了一批食品,公司搞年会组织了一个活动,公司部门聚餐等等这些都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最常见的职工福利就是餐饮了,我们在实际中餐饮票也绝大多数是普通发票。

我们企巴兔自身碰到的两个大额的进项税转出的案例:一个是老板买了一台保时捷 911(超跑),被税务预警做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一个案例是老板买了几十个公文包作为员工福利的,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被税务预警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我们一般称为“人祸”导致的,因为自身管理不善发生了火灾、损坏等等,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因为人祸是自己的事情,跟税务局无关,也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如果是天灾,是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的。

很多老板们因为缺少进项,取得了上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说实话税务局不会马上发现,但是这是一个定时炸弹。因为虚开发票始终有一个绕不过去的一个环节:资金回流。

只要是虚开发票,资金必然涉及到回流的,要么是回流到法人股东的个人卡,要么是关联方个人的卡,大量的个人卡不明资金流入是一种极大的税务风险。现在税务局上线了:资金查验系统,你出去的钱怎么流转的,系统看的一清二楚的!因此我们所有的交易链条,均须有真实的业务场景作为支撑,而且绝对不能涉及到资金回流。

以上就是四种即使拿到了进项发票,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老板们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一定要记得!

财务提醒你也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不要觉得是在找你麻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年第 36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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