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办理主项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须知
办理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组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
主项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
二、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核准办理。
五、受理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六、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交与变更更正事由相关的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更正。
公民主项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应缴销居民身份证,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更正: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九、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和《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十、监督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咨询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二、行政复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三、行政诉讼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必须)
2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必须)
3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住院记录、骨龄鉴定等可作为参考材料(必须)
4 .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必须)
收费标准
免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