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案到底是何人所为?袁?孙?赵?陈?能对各方争论进行一个清晰的梳理吗?

宋教仁案到底是何人所为?袁?孙?赵?陈?能对各方争论进行一个清晰的梳理吗?

有非常明确的证据指向袁世凯

没人敢质疑1919年北京大理院的判决了?

在这个问题上,再玩逻辑都没用。北京大理院对袁世凯临时政府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的判决就是历史的判决。

要想将宋案的矛头指向孙文,就得找出洪述祖如何接受孙文指使的证据来推翻当时北洋政府下北京大理院的判决,否则,任你摆乎国民党是如何暗杀的历史,都没用。

不过,有个现象,一旦说到宋案时,很多扯蛋的就是不说洪述祖的问题,就会在那扯国民党如何如何搞暗杀的,孙文如何心狠手辣之类的车轱辘话,就是不敢面对洪述祖被北京大理院因宋案而被判绞刑的历史。

另附我写的文章,看了你就会明白,在知乎其实我也发了

最过硬的证据:

真的是毁宋酬勋吗?芦笛的《毁宋酬勋考》没有任何阅读的价值。

芦笛在他的翻案文章中很自信的这么说到

但很遗憾,因为芦笛本身水平的低下,他做了无用功,因为洪述祖发给应桂馨的根本就不是毁宋酬勋,而是燬宋酬勋,注意了,是带火字旁的燬,而不是毁,所以芦笛自鸣得意的对毁宋酬勋的各种考证完全是无用功。

13日下午,洪回电应,“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见《第三十九件

寄

电底一纸》,《

被刺案史料》,第185页。

既然“燬宋酬勋位”是袁的意思,那么袁这句话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燬”为今文“毁”的繁体字,但民国时期“燬”与“毁”二字并用,是词义有所区别的两个字(今则统一用“毁”字)。

“燬”字意义较为单一,作动词用时意为“焚毁”、“毁坏”,指形体上的毁灭,但以人为作用对象的情况不常见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七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页。

“毁”字意涵则极为宽泛,其作动词以人为作用对象时则多用“诋毁”、“毁谤”之意。见《汉语大词典》第六卷,第1496~1501页。

时人对两字有明确的区分意识,如2月2日应夔丞致洪述祖电中有“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之说,其中的“毁”字即毁损名誉之意。“如有军人收受党证者,立即销燬。” 见《告诫政党并禁军人入党文》,徐友朋辑:《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二,上海广益书局1920年版,第55页。

其中“燬”字系“焚毁”之意。据洪述祖供称:“当时此电由总统交总理,我曾问是毁损名誉之毁吗?赵秉钧说:是上头交下来的。我说:燬与毁不同。赵说:亦无什么考据。我就照这样发电,所谓燬宋我只以为是毁宋的名誉,且酬 勋位三字更非秘书之力所做到之理甚明。”见《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暗杀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以无期徒刑》,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七至十二月份》,第316页。

“所谓燬宋我只以为是毁宋的名誉”系洪开脱责任之辞,他当然明了“燬宋”与“毁宋”不同。袁世凯作为“始作俑”者,也不可能意识不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袁世凯在有意暗示应夔丞,要应作出比“毁宋”更激烈的举动(“燬”比“毁”多了一个“火”),即“毁灭”宋。退一步讲,即使“燬宋”不是“毁灭”宋之意,他发出的也是一道模棱两可、极具歧义、易引起混淆的命令,以袁氏处事之精明干练,不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合理的解释是,他有意故弄玄虚,好唆使应夔丞首先明确提出刺宋,如此,则一旦事情败露,由别人承担谋害共和元勋的罪名,他本人则可找种种借口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