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欺诈”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从权利的行使期间来看,法律也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只要当事人的婚姻不存无效的情形,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婚姻应认定为有效的婚姻。
因而,正确的“维权”路径,可考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欺诈”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从权利的行使期间来看,法律也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只要当事人的婚姻不存无效的情形,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婚姻应认定为有效的婚姻。
因而,正确的“维权”路径,可考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