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2005年国办发26号文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对符合标准的普通住宅给予政策优惠,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地根据这一文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基本上是在面积标准上浮,比如江苏、北京等规定是144平方米,超过这一标准的为非普通住宅。在房地产交易过程计征契税和营业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基本按面积标准进行区分。
201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建部出台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