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成大麻素列管
据白云政法公众号消息,近日,广州白云警方在“飓风2021”及整治突出毒品问题专项行动中,侦破了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系列案,抓获涉案嫌疑人35名,缴获合成大麻素制品147.2克,以及电子烟杆、烟弹等涉案物品一批。警方提醒,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滥用方式主要是溶于电子烟油或者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人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昏迷、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个大类,截止2018年底,我国先后列管了53种合成大麻素,这53种合成大麻素在相应管制目录中均有自己的中文化学名称和缩写名称。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国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俗称整类合成大麻素被列管。
如何理解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管?
2021年3月15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共同联和颁布的《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
X代表N或C。
Y代表N或CH。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
笔者认为,上述化学结构通式和相应的官能团限制条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限定在一个可预知的闭环范围内,这个闭环范围内有多少未知的合成大麻素,无法确定,理论上可以不计其数。检测出的物质成分化学结构式不仅要符合上述任意一种化学结构通式,而且其官能团还要符合公告中的相应限制条件。不符合上述任一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或者不符合官能团的限制条件,均不能认定该物质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如何判断检出的物质是否合成大麻素?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被列入管制药品目录的物质可以被认定为毒品。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列入管制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也是毒品。如何判断检测出的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合成大麻素类,需要把握一个时间点:2021年7月1日。
对于2021年7月1日前查获的疑似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判断检出的物质成分是否系管制的合成大麻素较为简单。根据鉴定文书检测出的物质成分的化学名称,比对2021年7月1日前相应的管制药品目录。如果管制目录内有,则可以判断该物质是管制的合成大麻素;如果没有,则可以排除其是管制的合成大麻素。
对于2021年7月1日起查获的疑似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判断检测出的物质成分是否系合成大麻素及违法就较为复杂。合成大麻素系新型毒品,采用检测传统毒品的试剂无法检测出;合成大麻素特点之一是代谢速度很快,采用尿液检测或者血液检测方式也往往无法检测出,故有效的检测方法是毛发检测,将依法提取的毛发送到相关实验室检测,可以检测出六个月内的残留在毛发中的合成大麻素成分。因毛发检测无法精确吸食毒品的准确时间,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统一认定为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这样的规定有时候导致警方无法对检测出毒品的被检测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举个例子,2021年11月15日,警方根据线索口头传唤一名嫌疑人到派出所,尿液检测不到毒品成分,警方将该嫌疑人的毛发送检,司法鉴定机构检出了嫌疑人毛发内的合成大麻素成分(系2021年7月1日起才列管的合成大麻素成分),但该嫌疑人坚称其在同年五、六月份吸食过上头电子烟,之后没有再吸食过。由于毛发检测结果显示嫌疑人在六个月内吸食过合成大麻素,警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在同年7月1日起也吸食过合成大麻素,故警方无法对该嫌疑人行政处罚并把其吸毒记录输入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
同样的案例,如果检出的合成大麻素成分是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列管的,而距离该日最近的合成大麻素列管日期是2018年9月1日,故警方可以足以认定嫌疑人六个月内吸食了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2021年7月1日起查获的疑似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判断检测出的物质是否系合成大麻素复杂性还表现在如何认定新的合成大麻素。新的合成大麻素物质的中文化学名称或者缩写名称往往没有写在目录内,需要根据相应公告列明的化学结构通式和官能团限制条件综合判断,一般人不具有这种知识储备和判断能力,文科出身的法官也不例外。举个例子,2021年8月份,警方缴获了一批电子烟,送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文书记载送检的检材检出了ADB-BUTINACA。经比对,这种物质不在已经列管的53种合成大麻素目录里,可能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中的一种。从逻辑上分析,我们应当知道ADB-BUTINACA的化学结构式,再根据公告列明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化学结构通式及官能团限制条件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但鉴定文书没有给出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不过,该鉴定文书分析说明部分记载“ADB-BUTINACA符合公告中的合成大麻素化学结构通式,属于合成大麻素”;在附表二中列出了58种合成大麻素筛查范围列表,其中包括ADB-BUTINACA。显然分析说明部分和筛查范围列表有助于法官判断ADB-BUTINACA系合成大麻素,问题是:
1、鉴定机构是否有权认定某种物质是合成大麻素?
虽然鉴定机构认定ADB-BUTINACA系合成大麻素等内容出现在分析说明部分,而不是出现在鉴定意见中,但不影响一般人认为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了ADB-BUTINACA系合成大麻素的认定,笔者认为这属于鉴定机构超范围认定。另外,ADB-BUTINACA的化学结构式符合公告中的合成大麻素化学结构通式还不充分,ADB-BUTINACA上的官能团还应当符合公告中的相应限制条件。
2、附表二58种合成大麻素筛查范围列表来源存疑。
首先,有据可查的是国家明令列管的53种合成大麻素,这53种合成大麻素有自己的中文化学名称和缩写名称,其他合成大麻素只能通过公告中的化学结构通式及官能团限制条件综合认定。相比较国家明令列管的53种合成大麻素,这份列表多了5种合成大麻素,其中就包括ADB-BUTINACA。这份列表怎么来的?是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吗?显然不是。故多出的5种合成大麻素认定来源存疑。至少,鉴定机构是没有权力发布这样的所谓合成大麻素筛查范围列表的。
如何有效解决新的合成大麻素物质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新的合成大麻素的鉴定文书,在鉴定意见中不仅要写明检测物质的中文化学名称和缩写名称,还应当准确注明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不宜在鉴定文书中出现鉴定机构自己认定检测物质系合成大麻素之类的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应法官要求出具情况说明解释检出的物质成分是否合成大麻素。但该情况说明应当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
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新的管制目录,将已经发现的新的合成大麻素中文化学名称及缩写名称列入司法解释或者管制目录中,避免诉争。
综上所述,公告采取划范围式方式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合成大麻素,需要鉴定文书注明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或者相应司法解释、新管制目录及时跟进公布,便于公检法辩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人士。
作者:王红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