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法律不会做到绝对的公正,即使是有法律条框和规定,依然有一定的量刑空间,所以陪审团制度肯定也无法保证让所有人都认为是公正的结果。
其次,因为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在使用,所以如果裁定结果仅由死板的条框来推导和规定,那么无疑是不合理的,而即使是有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来裁定,那么依然无法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
然后,陪审团的引入就是尽可能的保证在条框下,让无厉害关系的人参与,让审判结果更灵活,更具广泛适用性和公正性。陪审团制度存在的意义便是: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拟,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最后,陪审团的成员资格有一定的要求,这也是保证公正的基本要素。
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分,造成冤案的根本在于公和检,而不是法,法保证的是平等和公正。
事实上,制度没有好坏之分,也不存在绝对公平,公正的制度,关键是行驶制度的人的素养和道德。多数人参与裁决本身就是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具有矫正的功能,就像打分团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采用中间数的平均数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