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你可能没弄清楚犯罪论是啥,它为何是刑法的标志。你认为“你做了×××,就应该受到×××处罚”这是犯罪论。
其实你说的这些,都只是一般法律规则所必须具备的逻辑结构中的三个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虽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有完整的三要素,但是所有的条文均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推导出三要素来。
所以这三个要素或者这种法律条文表述方式,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民法、行政法中都有,所以也不是用来区分是否为犯罪论的标志。
其次,当我们说到犯罪论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其实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的问题。
具体而言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犯罪成立问题——犯罪构成理论
2,犯罪的时间上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3,犯罪的角色参与问题——共同犯罪
4,犯罪在数量上的分布——罪数
最后,与刑法相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质区分,就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因为关于一个行为是否能被称为犯罪行为,其规定就在犯罪构成理论里面,当一个行为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时,那么它就开始由刑法来管辖了。罗翔老师的论述,精准而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