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问题很不好讲。
先抛结论:定义为劣药有理有据
下面是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1、其实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全面的,什么法都有,但到了实际的操作细节层面,那是相当的蛋疼。上面立法的拍拍脑袋,下面执法的头疼半天,到头来出了事情,上面没责任,责任全在下面,因为”你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到位,发生了偏差,属于渎职”。可是从来不会有人对“什么是正确理解”做出解释,因为这是要担责任的。而这个事件,很明显还是有人担了责任的。。。。。。
下面是具体分析
2、从这个案例来看,可查到的资料是这么说的:
“经查,该公司2006年6月至7月生产的欣弗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操作,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可以看到,结论有2项:一、擅自改变灭菌工艺,违反GMP;二、抽检热源及无菌项目不合格。
再来对照法条,先看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显然,可查到的资料里没有涉及这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不适用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前半部分,咋一看,不适用,因为这个药品是经过批准的,接下来有个“但是”,我后面再分析;后半部分,“必须检验未经检验”。如果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企业未经检验或者造假,即企业确实是"按照法规要求检验过了,且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这个是有可能的,改变灭菌工艺,不代表出厂检验一定不合格),那同样不适用。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这2项,除非在现场发现明确的证据,证明产品在放行前变质或受污染,企业仍强行放行的,企业是有责任的;不然,很难确定污染和变质是企业造成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显然,可查到的资料里没有涉及这2项。
由此可见,该案例药品,不适用于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接下来看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显然,可查到的资料里,没有涉及到成分的含量问题,此款不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以看出,上述5条,本案例均不适用,唯一适用的是第六条。因为1、生产过程不符合GMP标准(药品标准含药典标准、GMP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2、检测结果不符合药典(注册)标准。综上,该案例“按劣药论处”是合理的。
但是,
但是,
但是
(重要的话讲三遍)
我们回头看“按假药论处”第二条“(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是什么概念?没有人来解释!
制药行业的人都知道,有一个概念叫“注册工艺”。“注册工艺”必须是经验证,上报后被批准的,才能实施。变更注册工艺,必须重新研究,报补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否则就是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要被吊销《GMP证书》。反应温度增加1度,算不算工艺发生变更?算不算?算不算?没有人来回答你。没有人敢说是,也没有人敢说不是。
然后我们来看,“工艺变更”是要报补充申请的,那算不算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
你认为算是。很有道理!
我们再来看法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
“依照《药品管理法》”、“依照《药品管理法》”、“依照《药品管理法》”
重要的事说三遍
《药品管理法》没有对”工艺变更须经批准”进行描述,换句话说,即便“工艺变更须经批准”,也不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是《注册管理办法》或《GMP》要求的,不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范围。
由此可见,该案例不适用于“按假药论处”第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
以上一番文字游戏后,你是否觉得定义为劣药妥妥的,是不是?是不是?是不是?
很有道理啊,我也觉得很有道理啊,但是我也不确定啊,因为没有“法定权威部门”向我解释啊 ,我也是瞎猜的,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我不负责的。
什么,你觉得不应该这么理解?请参考第一段“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很不到位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