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公布栖霞金矿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问责?

如何看待山东公布栖霞金矿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问责?

今天下午,官方公布了事故的处理结果。笔者简要提示以下要点:

1、行政处分上,最高追究了烟台市市委一把手、市政府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可以看到,这次事故,超常规问责,也凸显了这起事故社会影响的极端恶劣性。

2、刑事责任追究上,追究到了县级市的市委书记、市长。当然,根据通报的信息来看,罪名并非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是涉嫌瞒报安全事故罪。关于本罪的认定,读者可以参考笔者之前的文章《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能少了一个事实: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6号解读》。

3、这起事故仅发生一个月,接着发生了第二起金矿安全事故。可以认为大家都不重视安全吗?

笔者认为,显然不能认为大家都不重视安全生产,做好安全生产,不能指望“人定胜天”,主观以外更要重视“客观能力”建设。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考的主要不是意识,是人命大于效益的价值观、是舍得投入改善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观条件。用安全生产法翻译一下,是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这类事故很偶然吗?当然不是,就在栖霞事故发生的两年前曾发生过几乎一个版本的事故。

《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5日16时9分46秒,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基建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现已确认死亡),10人受伤(含井下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报告认定的直接原因是,在思山岭项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处,准备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转运炸药时,华煤集团接班工人孙殿波将一塑料袋雷管扔进装有炸药的吊桶内,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产生的机械能超过了雷管的机械感度,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笔者认为,工矿企业发生炸药意外或失控爆炸并不鲜见,可怕的是把违规堆放的炸药炸了,或者人跟炸药混在一起同行或施工。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在行政处罚上不可谓力度不大、安全事故罪名谁都怕落到自己头上,可为何同样的事故屡教不改呢?为何纲刚发生前车之鉴的事故,大家仍然无动于衷、我行我素,继续放任事故频发呢?

问题当然不简单,本文也难于三言两语解答,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共同推动我国生产安全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