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被派遣劳动者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只履行一份工作职责,将其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税法“劳务报酬”的界定。

被派遣个人非自由职业者,其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也需遵守用工单位请假、报销、福利等人事管理制度。税法从未将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适用“工资薪金”项目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自用工单位取得的收入,系基于雇佣法律事实而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明确被派遣劳动者自用工单位取得收入为工资薪金:

因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按照国税发[2005]205号文规定,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需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文规定,就合计工资金额,按照个人自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申报结算个人所得税。